最后更新 · 同日依注释所引来源核对草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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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仍为草案,尚未生效。泰国内阁于2025年12月2日(佛历2568年)原则批准《气候变化法》草案(佛历……年),并送交国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之后再提交国会。
- 共14章205条。内阁版草案将原本以2007年(佛历2550年)条例为依据的机制提升为基本法,以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委员会为核心机构。
- 四项碳定价工具。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由消费税厅和海关征收的碳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以及可交易、可转让的碳信用。
- 报告义务与罚则。草案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数据库,并对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规定罚则。税率和具体细节将由下位法规规定。
- 外国比较。英国适用《2008年气候变化法》,设定2050年净排放减少100%的目标及每五年一期的碳预算;欧盟适用2021年《欧洲气候法》,设定2030年减排55%的目标。
一、什么是“全球变暖法”,是否已经生效
“全球变暖法”(พ.ร.บ.โลกร้อน)是泰国社会对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提出的《气候变化法》草案(佛历……年)的通称。截至2026年10月15日(佛历2569年),该草案尚未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也未生效。内阁仅于2025年12月2日原则批准了草案,草案仍处于提交国会之前的阶段。
该草案是泰国第一部直接规范气候变化的基本法。泰国气候变化与环境厅宣布,内阁“决议原则批准《气候变化法》草案(佛历……年)”。草案共14章205条,另附过渡条款,下一步是送交国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然后提交国会。1
截至2026年10月15日的状态——法律草案,尚未生效 · 国务委员会(第七委员会)于2026年5月5日开始审查草案2 · 目前查到的最新官方消息(2026年10月9日)报道了第22周的草案说明会,审议了第10章碳税,并开始审议第11章碳信用3 · 草案提交国会或在《政府公报》公布后,本页将随之更新
在实务上,这意味着企业目前尚不承担该法规定的义务。草案中的报告义务、持有排放配额的义务和碳税,要等法律公布、下位法规出台后才会产生。但草案已经指明了足够清晰的方向,可以据此规划,因为内阁已接受其原则,而且来自外国贸易伙伴的压力,例如欧盟的CBAM,已经存在,并不需要等待泰国法律(见第五部分)。
二、《气候变化法》草案的立法进程
草案于2024年(佛历2567年)征求公众意见,内阁于2025年12月2日原则批准,国务委员会办公室于2026年5月开始审查,目前尚无内阁版草案进入众议院审议的报道。
| 时间 | 事件 | 来源 |
|---|---|---|
| 2024年6月 | 泰国气候变化与环境厅公布草案要点摘要,征求公众意见 | 4 |
| 2025年12月2日 | 内阁原则批准,草案共14章205条 | 1 5 |
| 2026年3月 | 人民党向国会提交本党的气候变化法案,并于2026年4月23日呼吁政府加快推进政府版草案 | 6 |
| 2026年5月5日 | 国务委员会第七委员会开始审查草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要求加快进度 | 2 |
| 2026年10月 | 泰国气候变化与环境厅2026年10月9日的消息报道了第22周的草案说明会,审议了第10章碳税,并开始审议第11章碳信用 | 3 |
| 2026年10月15日 | 尚未发现内阁版草案进入国会或在《政府公报》公布的报道 | 作者核查 |
三、内阁版草案的主要内容
内阁版草案包含八项主要内容:国家目标、四个委员会、数据库与国家规划、排放权交易体系、碳税、碳边境调节机制、气候基金,以及经济活动分类标准,另有与报告相关的罚则。
目标与机构
草案将国家目标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的承诺挂钩。内阁作出决议当日的新闻报道称,目标为2050年(佛历2593年)实现碳中和、2065年(佛历2608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并称草案设立四个主要委员会,由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委员会牵头,负责制定国家政策、目标及泰国在国际场合的立场。5不过,泰国气候变化与环境厅的新闻稿对目标的表述有所不同,写作“在佛历2093年(Net Zero 2050)之前”。1使用这些数字时,应等待经审查后的正式文本。
数据库、报告与罚则
草案设立国家温室气体数据库,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须向其提交活动数据,并规定公共机构须执行的国家减缓计划和国家适应计划。5泰国气候变化与环境厅公布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不提交报告、虚假报告和隐瞒信息规定为罚款性违法行为(ความผิดทางพินัย),须缴纳罚款(ค่าปรับเป็นพินัย),并按日加罚,直至改正为止。例如,无正当理由未在警告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活动数据的,须缴纳一万泰铢至十万泰铢的罚款,并按日加罚不超过一千泰铢。4内阁原则批准的草案摘要同样提到按日罚款直至改正,7但该版本的文本尚未公布,罚款数额仍可能变动。
排放权交易、碳税、CBAM与碳信用
-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由泰国气候变化与环境厅负责的强制性体系,涵盖配额分配、登记、交易以及配额清缴义务。7
- 碳税(carbon tax):由消费税厅和海关对特定商品征收,税率和征收方式由下位法规规定。5
-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适用于指定的进口商品,使高碳排放的进口商品不至于比承担碳价的国内商品更有优势。7
- 碳信用(carbon credit):草案规定碳信用可以交易和转让,5由此引出进一步的民法问题,例如其在《民商法典》下是否属于财产、如何转让,以及能否用作担保。
气候基金与分类标准
气候基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其收入来自排放权交易体系、碳边境调节机制、碳信用费用、补贴、私人捐款和罚款,且无须上缴国库。7法人资格和无须上缴国库这两点,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19条和第21条一致。4草案还确立了与气候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统一分类标准(taxonomy),作为政策、投资和绿色金融的参照依据。5
四、草案生效前还须经过哪些程序
经内阁原则批准的法律草案,须经国务委员会审查,由内阁提交众议院,经众议院三读审议,再经参议院审议,由总理呈请国王御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此后还须出台下位法规,碳税和排放权交易体系才能真正运行。
《泰王国宪法》(佛历2560年,2017年)第77条规定国家在制定法律前须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进行影响分析,第81条规定将国会通过的草案呈请国王签署的程序。8对本草案而言,剩余的最主要环节是国会审议。由于碳税税率须由下位法规规定,企业应关注两个层级:法律本身,以及据此颁布的部长条例或公告。
从公法角度看,以法律为碳税的依据、再授权行政机关确定税率,必须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即采用这一方式:工业经营者或进口商按部长条例规定的税率纳税,而该税率“不得高于本法附表所列的税率”;附表列出31项商品,例如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煤炭,以及部长条例规定的其他商品。4内阁原则批准的草案摘要同样提到31类商品适用法定上限。7因此,关于上限的措辞,是提交国会的文本中值得核查的地方。
五、法律出台之前,泰国企业已面临哪些碳规则
向欧盟出口的企业已经面临欧盟的CBAM。欧盟第2023/956号条例要求获授权的CBAM申报人于2027年首次就2026年度提交申报并清缴证书,因此欧洲进口商现在就在向泰国制造商索取产品的排放数据。
欧盟第2023/956号条例第6条第1款和第22条第1款使用同样的措辞,规定该义务“for the first time in 2027 for the year 2026”(于2027年首次就2026年度履行)。9法律上的义务由欧盟进口商承担,但所需数据来自生产工厂,因此负担通过买卖合同转移到泰国出口商身上,例如要求提供排放数据的条款、准确性保证条款,以及数据有误时的责任条款。泰国草案也设立了自己的CBAM,部分原因是让在泰国支付的碳价有一个可与贸易伙伴措施相对应的机制。10
六、比较法:英国与欧盟
英国适用《2008年气候变化法》,规定国务大臣有义务确保2050年英国净碳账户比1990年基准至少低100%,并配有分期碳预算和独立委员会。欧盟适用《欧洲气候法》,规定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2030年净排放至少减少55%。泰国草案与二者的不同在于,它把各项碳定价工具集中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
经S.I. 2019/1056修订的《2008年气候变化法》第1条第1款规定:“It is the duty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ensure that the net UK carbon account for the year 2050 is at least 100% lower than the 1990 baseline.”(国务大臣有义务确保2050年英国净碳账户比1990年基准至少低100%。)11该法有系统地规定了各项工具:碳预算(s.4 s.5 s.8)、气候变化委员会(s.32),以及影响报告和适应计划(s.56 s.58)。12排放权交易和税收则规定在其他法律中。
欧盟第2021/1119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温室气体的排放与清除须“at the latest by 2050, thus reducing emissions to net zero by that date”(最迟于2050年达到平衡,从而在该日期前实现净零排放),第4条第1款设定具有约束力的2030年目标,即欧盟内部净排放“by at least 55 % compared to 1990 levels by 2030”(到2030年比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5%)。13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CBAM规定在单独的法律中。
| 问题 | 泰国(2025年内阁版草案) | 英国(CCA 2008) | 欧盟(Reg. 2021/1119) |
|---|---|---|---|
| 状态 | 草案,尚未生效 | 已生效 | 已生效 |
| 长期目标 | 据新闻报道:2050年(佛历2593年)碳中和,2065年(佛历2608年)净零排放 | 2050年净排放减少100% | 2050年净零排放 |
| 中期目标 | 通过国家规划 | 分期碳预算 | 2030年减少55% |
| 碳定价 | ETS、碳税、CBAM和碳信用集中于一部法律 | 规定在其他法律中 | 规定在其他法律中 |
| 独立咨询机构 | 四个委员会,由国家政策委员会牵头 | Committee on Climate Change(气候变化委员会) | European Scientific Advisory Board(欧洲气候变化科学咨询委员会) |
七、法经济学与跨学科视角
经济学把温室气体排放视为排放者自己不承担其成本的外部性(externality)。庇古主张通过征税使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该成本;科斯指出,如果权利界定清晰、谈判成本低,权利交易同样可以发挥作用;魏茨曼则说明,在成本不确定时,定价与定量会产生不同结果。泰国草案两种方式都采用了。
Arthur Cecil Pigou(庇古)在《福利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Welfare)中指出,当社会成本高于生产者的私人成本时,国家可以用税收弥补差距。14草案中的碳税就属于这类税。Ronald Coase(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中主张,当权利界定清晰且交易成本低时,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会导向资源的有效利用。15排放权交易正是从这一思路出发:由国家创设可转让的权利,再由市场形成价格。
Martin Weitzman(魏茨曼)在《价格与数量》(“Prices vs. Quantities”)中证明,当政策制定者无法确知企业的减排成本时,选择定价(征税)还是定量(配额上限),取决于边际收益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16这一点有助于理解泰国草案的设计:碳税适合排放者众多、可在征收环节计量的商品,例如消费税厅已在征税的商品;排放权交易则适合可在排放源计量排放量的大型工厂。因此,国家在这几章中的选择是执法成本和数据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原则问题。生产转移到没有碳价的国家(碳泄漏,carbon leakage)的问题,则是欧盟和泰国草案设立CBAM的经济学理由。
八、企业现在应做哪些准备
在草案尚未通过期间,企业应开始收集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查出口商品是否属于欧盟CBAM的范围,审查客户索取碳数据的买卖合同,并关注提交国会的文本,尤其是碳税、排放权交易和罚则各章。
- 数据。草案规定的报告义务附有按日罚款,提前收集数据可以降低过渡期的风险。
- 合同。外国买方要求卖方保证碳数据的条款,应明确规定计量方法、责任范围和费用分担。不公平的条款可能依据诚信原则被调整(参见诚信原则与合同解释(泰文))。
- 税务。草案规定的碳税通过消费税厅和海关征收,已在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评估其对价格的影响(参见泰国消费税)。
- 投资。已获得投资优惠的投资者应了解,如果新的气候措施影响到国家已授予的权利,泰国行政法和投资协定将如何提供保护(参见气候措施与投资保护(泰文))。
九、常见问题
关于“全球变暖法”的常见问题集中在五个方面:是否已经生效、影响哪些人、碳税税率、不报告的罚则,以及与《清洁空气法》的区别。
- 泰国《气候变化法》(“全球变暖法”)生效了吗?
- 尚未生效。截至2026年10月15日,《气候变化法》草案(佛历……年)仅于2025年12月2日获内阁原则批准,目前正由国务委员会审查,尚未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 泰国《气候变化法》会影响哪些人?
- 根据已公布的内容,直接受影响的包括:须报告温室气体数据的经营者、纳入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工厂、须缴纳碳税的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及属于泰国CBAM范围的商品的进口商。各类别的具体范围将由下位法规规定。
- 草案规定的碳税税率是多少?
- 目前尚无生效的税率。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法律附表中为各类商品设定了税率上限,实际征收的税率由部长条例在该上限内规定。碳税由消费税厅和海关对特定商品征收。内阁原则批准版本的文本尚未公布,因此媒体报道的税率数字还不是本法规定的税率。
- 不报告温室气体数据会受到什么处罚?
- 草案对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规定了罚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其规定为罚款性违法行为,须缴纳罚款,并按日加罚直至改正。例如,未在警告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活动数据的,罚款一万泰铢至十万泰铢,另按日加罚不超过一千泰铢。内阁原则批准版本的文本尚未公布,罚款数额仍可能变动,并且只有在法律生效后才适用。
- “全球变暖法”与《清洁空气法》有何不同?
- 二者是不同的法律。《气候变化法》草案针对温室气体、国家目标和碳定价工具;清洁空气方面的法律则针对空气污染,例如细颗粒物。二者之所以相关,是因为部分排放源相互重叠。
十、Eksiam 旗下的相关主题
本页是 Eksiam Legal 关于气候变化法与ESG的主页面。国家采取气候措施时投资者权利的保护,见气候措施与投资页面;消费税见 eksiamtax.com;投资与国际贸易见 eksiamtradeinvestlaw.com。
- 气候措施与投资保护(泰文)——撤销国家已授予的权利及补偿
- 泰国消费税:应税商品与服务——草案中碳税的税基
- Eksiam Trade & Investment Law——外国投资、BOI与国际贸易合同(泰文)
- Eksiam Legal 的业务领域——在问题出现之前做好结构安排
本文范围——上述内容依据注释所引来源,概述截至所注日期的法律草案进展与内容。草案在国务委员会和国会审议阶段仍可能变动。本文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企业的法律意见。本页为泰文原文的参考译文,如有歧义以泰文原文为准。